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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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辦法

    吳三連獎設置辦法

    一、財團法人吳三連獎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第一款設置吳三連獎(以下簡稱本獎), 特訂本辦法。

    二、本獎分為文學獎、藝術獎、人文社會科學獎、醫學獎。

    三、本會係以第二條各獎類領域內有傑出成就、有繼續創造潛力且認同台灣之人士、或團體為贈獎對象。

    四、本獎每年頒贈之獎類及獎金金額由董事會決議之。

    五、本獎除致贈獎金外,並致贈獎章、獎牌及評定書。

    六、本獎獎金一個獎額由一人、或一個團體獲得,屬共同創造者,可由共同創造人士、或團體共同獲得。

    七、本獎獲獎者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自行申請;
    (二)由有關院校或團體推薦申請;
    (三)經本獎提名委員會提名;
    (四)歷屆提名名單。

    八、本獎在徵件結束,送評審委員會之後,若分類評審委員會認為候選人無符合獲獎標準者,得由分類評審委員會以全票通過方式主動甄選獲獎者;但仍需經過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出席委員投票五分之四同意,始能確定獲獎名單。

    九、本獎評選結果不足額時從缺。

    十、本獎於每年吳三連先生誕辰紀念日國曆十一月十五日或其
    前後致贈。

    十一、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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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委員會組織

    吳三連獎評審委員會組織流程

    一、財團法人吳三連獎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七條,設置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評審會),負責吳三連獎各項贈獎案件之評審,提經本會董事會決定之。

    二、本評審會依贈獎類別分組,各組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
    整體評審工作置召集人一人綜理之。
    召集人、主任委員、委員皆由本會董事會每年一聘。為無給職,但得酌送
    評審費及交通費。

    三、本評審會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各獎評審會會議分由各獎評審會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四、本評審開會時以委員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為可否之決定。

    五、評審細則另訂之。

    六、本評審會之文書工作,由本基金會秘書處處裡。

    七、本規程經本基金會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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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細則

    吳三連獎評審細則

    一、財團法人吳三連獎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評審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訂定本評審細則。

    二、本評審會每年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就候選人成就及其繼續創造潛力進行評審,提出評語與評分,並以無記名投票,逐一選出得獎預選名單,連同相關資料,彙送本會董事會核定。

    三、本評審會之評審,以候選人或團體在各獎項領域內之成就及其繼續創造發展潛力為標準。

    四、本評審會各分類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先邀請各該分類評審委員會之評審委員進行初審,評審結果送召集人召開會議定案後,提經董事會決定之。

    五、各評審委員會初審以委員投票超過二分之一為預訂當選。

    六、本評審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可另行委請本評審會外之專家或機構負責評審工作。

    七、吳三連獎候選人或團體曾獲其他榮譽者,仍可獲得吳三連獎,但本獎同一獎項之致贈,得獎人或團體以一次為限。

    八、本會秘書處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卅日接收應徵者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七月底以前送達評審會,隨即開始進行評審工作,評審會至遲應於十月十五日以前審定得獎人名單。

    九、申請人之自行申請或推薦必須填具本會所備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供評審。

    十、前條所述相關資料如下:
    1.文學獎部份
    文學作品五冊以上,並自行指定其中一冊為代表作。
    2.藝術獎部份
    藝術作品十件以上,並自行指定其中二件為代表作。
    3.社會科學獎部份
    社會科學研究論著五件以上,並自行指定其中一件為代表作。
    4.自然科學獎部份
    自然科學研究論著五件以上,並自行指定其中一件為代表作。
    5.醫學獎部份
    醫學論著五件以上,並自行指定一件為代表作。
    6.社會服務獎部份
    社會服務事蹟說明。

    十一、本評審會為求評審周全,得要求候選人補提其他資料。亦得於候選人情況特殊,未合繳件規定時,特案核定其候選資格。

    十二、評審工作祕密進行,並長期保密。

    十三、本細則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